英国的不成文宪法

在雅尔塔会议将要结束的时候,一次罗斯福和丘吉尔聊到宪法的问题。

罗斯福说,你经常提到什么是宪法许可的,什么是宪法不许可的,可是英国根本没有宪法。

丘吉尔则立即指出,一个不成文的宪法,要比一个成文的宪法好。并且还不失时机的以大西洋宪章举例拍罗斯福的马屁。他说,大西洋宪章世界闻名,但却并没有真正签署的文件。

有趣的是,罗斯福找到了有有他本人和丘吉尔的签名大西洋宪章的抄件,但两个签名却都是他自己的笔迹:)

宪法不是国家根本大法,万法之源吗?但英国作为一个老牌的民主国家,现代代议政治的发源地,竟然没有宪法?当然也可以说是有,即不成为宪法,或柔性宪法。

英国的宪法最初来源于习惯法和大宪章。

所谓习惯法,就是根据当地居民的不成为习惯为依据,由法官解释发展,由律师辨明是非。比如至今为止英国成文法律中都没有对谋杀罪的明确定义。

而大宪章来历要复杂一些。英国还是封建制国家的时候,国王能够直接动用的人力物力非常有限,比如在中世纪的大多数时间,国王除了守卫王宫的卫队外不拥有任何常备军。所以国王要人要钱都要下派给各个领地的贵族,而贵族多数时候则不愿意提供。当国王权力大时,贵族只好消极应付;一旦国家内乱,国王力量削弱,贵族们就跑出来提条件,这就是大宪章。基于大宪章,和国王实际谈判的机构就是后来的国会。这和中国大不相同,不过也是因为中国其实并没有日尔曼人所谓的“封建社会”的阶段。

英国的宪法是国会和国王数百年不断谈判谈出来的,加上有习惯法的传统,不成文也就不奇怪了。直到美国立国时,那些受英国政治体系影响的人立国者们,才终于有机会重新筛选整理形成第一部成文的宪法。

所以说,任何政治制度不是凭空来的,而是根源于这个国家的文化和传统,这恐怕也是二战后五十年来,欧美扶持了那么多所谓民主国家至今没有真正成功案例的原因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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